《職業操守守則》(Statement on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除了導言外,共分成九個子題,分別是:一、歷史專業;二、核心價值;三、學術研究、四、剽竊;五、教學;六、公共領域;七、就業;八、聲譽與信用;九、額外的指導。

導言首先講述188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關於美國歷史學會的法案,使得該學會有特殊地責任去規範史學家的行為,因此他們分別在1974年與1987年成立專業部門,負責處理學術倫理等相關問題,並擬定史學家的職業標準守則(即《職業操守守則》),此不僅是給從事史學的工作者閱讀,同時亦給學生、相關領域的學者作為參考。以下就各子題做簡短摘要:

 

一、歷史專業

歷史是過去經驗的累積,認識自己與周遭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去理解歷史。但不同背景的人對歷史皆有不同的詮釋,這也是歷史何以會產生爭論的原因。然而歷史的解釋往往不只有一種,史家必須謹記不應以自身的專業去壟斷歷史的詮釋權。史家作為一個專門職業,他們的工作內容是研究與解釋過去,但與一般人不同的是,史家擁有著某些共同的核心價值觀,去引導他們的行為和判斷。史家們進行研究、傳播新知、考證史實,並且最重要的是,他們為大眾講述關於過去的故事,以及為歷史的專業實踐做出定義。

 

二、核心價值

史家通過與史料的對話,以改善大眾對過去的理解,他們誠信求真,是可以信賴的一群。史家們皆尊重史料的完整性,史料做為昔日的見證,不僅有書面的文本,其他如文物、圖片、統計數據,口述回憶等等都算,而其中有些則屬於二手史料。二手史料指的是已經被詮釋過的史料,辨認一手史料與二手史料的差別應是史家最根本的技藝,不過有時在界定上還是有些複雜,這得取決於當初的問題。但無論一手或二手史料,史家皆會嚴格審慎的辨別其真偽。史家言有所本,因此論文的註釋與書後註明來源是不可少的,如此才可說服別人其論點是正確的。不過與十九世紀的史家不同,當代史家們並不對歷史尋求一元的解釋,因他們體認到其研究是有限的,不過是歷史的一個面向而已,畢竟過去的紀錄是如此零碎,想要達到絕對的真實似乎不太可行。此外,嘗試研究不同的民族歷史時,要具備理解之同情,從他們的眼睛看他們的世界。每個史家在研究時,多少都帶入了主觀因素,此不免影響到他們尋求的答案,所以不同的史家會產生不同的歷史,也因如此,史家彼此間會產生一些對於歷史解釋的爭論,但透過與其他的意見激辯,總有豐富的交流成果。

 

三、學術研究

        學術研究是實踐專業的基礎,其內容包括考證、解釋、展示歷史,然而學術研究的進行,與檔案館、博物館、研究機構所保存的各種文獻、文物密切相關,因此史家無不致力於保護重要的歷史證據。而學術知識的傳播也賴於各種媒體,包括書籍、文章、展覽、電影等各方面。史家應該坦誠在進行研究時所收到的幫助,無論是來自金錢上的贊助、特別的權利(特殊的訪問、材料的取得),甚至是同事、學生給予的援助,尤其當這些幫助對研究至關重要時,史家應表達致謝之意。在研究的過程中,應盡可能保持小心,避免有損害未來其他史家訪問的行為。有時史家使用一些限制性的材料,例如口述訪談,此時應該尊重訪談人,以及與他們承諾的保密要求。當然,史家們還是以使用能公開的開放式的材料為主。

 

四、剽竊

        剽竊是指將他人的作品竊作己用,此是嚴重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不但會使信譽受損,對史家之學術生涯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因它損害了原作者的智慧財產權。因此除了學界的裁罰(如取消升等、解聘)外,還有法律上的問題。雖然歷史的往往是前人累積,像教科書、百科全書等文章皆是眾人合作產生的碩果,然而不是任何文章都能隨意取用。剽竊有多種形式,最明顯的是未使用引號來註明引文,其他像是將概念、數據重新包裝等,都是無視他人貢獻的失當行為。無論何人,都應悉知且有責任去維護智慧財產權,因此也有許多研討會傳遞這類的觀念給青年學者。對於剽竊的反制,第一線是由史家的工作習慣來保護,合理的引用是可接受的,但必須闡明哪些是引文,哪些是自己的論點。第二線是對所屬組織的連帶懲罰,用以告知從屬機構應具有把關責任,有義務建立防剽竊的程序,對於收到剽竊指控時,機構應該即時且公正地進行調查。捍衛知識產權是每一位史家的責任,因此在審查上必須格外謹慎地看待原始材料、轉手材料的來源與引用。

 

五、教學

教學是基本的歷史實踐,不僅是在教室,也可能在博物館、古蹟,或透過紀錄片、網站、報章的形式呈現,凡是教學涉及歷史的都可以稱得上是歷史教學。好的教學應該要傳達完整與準確的訊息,對歷史提出解釋,此亦可達成一個重要的教學目標,即使學員對歷史議題感到興奮與有趣,進而引領他們洞察,畢竟歷史是不斷地互動與考掘,而不是單方面的吸收。雖然歷史教師有權保有自身的政治傾向、宗教信仰,但不能依此傳遞失實的陳述,或灌輸與課程無關的訊息。此外,教學時要注意學員的權利,他們可以表達不同的觀點,因為學員確實應該了解多元的解釋。而開設的課程、教科書、大眾的歷史讀物皆應正視人類經驗的多樣性、體認歷史的準確性,將文化的差異、社會發展放在全球的體系中看待。美國歷史學會鼓勵教育和大眾化的歷史活動,用以對抗在校園和公共領域出現的騷擾和歧視。

 

六、公共領域

民主辯論和公民生活中,尋求對過去的解釋似乎是重要的。史家常常有機會在公共領域討論過去受到關注或是有爭議的事件。然而在公共領域實踐歷史,史家必須注意應該為自己的言論負責,不可利用其機構的頭銜做出不洽當的發言。在與廣大的民眾溝通時,史家不單純是為特定團體發聲,就像游走於鋼索一般,他們必須做出平衡的觀點,以鞏固其作為史家的專業權威。複雜的歷史問題在公開討論時難免會被簡化,許多技術細節可能會被略過,史家雖可與大眾分享自己的史觀,但仍要嘗試闡述如何將證據轉為公正的論點。而當史家進入公共領域,其角色轉換為政治顧問、特別來賓、評論名嘴、新聞工作者時,可能會面臨到史學專業與政治傾向的兩難選擇,要知道做為一名史家,應很清楚歷史的複雜性與歷史解釋的多樣性。因此,史家必須言之有據,非常謹慎的說明立論出處,隨時準備解釋其方法和假設,告知證據和解釋之間的關係。

 

七、就業

美國歷史學會制定了一套就業規則,對於史家的工作權有一套公平公正的程序,其他的機構應當也應該遵循這套規則。儘管有一些史家受私人雇用,但大部分的史家仍在政府機構、學術機構、歷史學會、博物館等相關領域的機構工作。美國歷史學會鼓勵史家們說服他們所屬的機構以美國歷史學會的規則為依據,如此可確保史家有公平的就業條件;如果是在學術機構工作,亦可參考1966年美國教授協會(AAUP)和美國教育委員會聯合制定規則。美國歷史學的規則從招聘即開始規範,首先是保障具備資格的史家都有一個平等的機會去競爭這些職位,機構不應有內定潛規則(如未告知具備某次要領域者優先錄取),假使甄選條件有變,則應重新公告。美國歷史學會反對機構收取博士後研究,或其他職位的申請費,因這對財務拮据的候選人不利。其次,平等還須顧及所有申請人,機構對於不符合標者應盡速告知;對於適任者應盡快安排面談等後續動作。此後,機構本身不能有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如各種騷擾、歧視等損害受雇者在職場上的權利與福利的行為。機構應建立明確的標準與審查機制,使有學術貢獻的史家獲得職位晉升與提高薪水,以表明他們的學術成就。同時也應提供申訴的機制讓有異議者發聲,與此類似的,諸如停職、解聘等重大的處分,亦應具備事實調查、上訴途徑等相關程序。其他像是兼任職位的史家與終身職史家等規範,或可參考美國教授協會在1940年發表的聲明。

 

八、聲譽與信用

史家有義務誠實地呈現他的學經歷證明,即在歷史研究之外,應以相同的嚴謹態度來描述自己的成績與專業,不可竄改學歷、履歷或任何紀錄。就拿履歷中的著作欄來說,一篇論文或一本專書是在剛完成的階段,或已經通過刊登,或已付梓,對於學術聲譽而言,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評價。有的時候使用了模糊的詞彙會造成審查委員的誤解,所以美國歷史學會建議使用幾個標準的詞彙以解釋上述的行為,例如「出版中」(In Press)指的是已經在生產的最後階段、「即將刊登」(Forthcoming)是指完成的文章已被期刊單位接受、「已簽約」(Under contract to...)指的是已簽署了相關契約,但仍在撰寫中、「提交」(Submitted)指的是論文已投稿至期刊單位,但還不知道是否會被刊登。無論如何,史家不應該在履歷上列出尚未完成的學術成就,或任何有失事實的事體。另一方面,史家有時難免會遇到利益衝突,如審查論文、評估計畫、選擇得獎者等情況,此時史家應有所迴避。

 

九、額外的指導

《職業操守守則》是提供史家關於史學的核心價值和行為實踐的一般性指導,但它並不是不變的,美國歷史學會在新的問題產生時,會為《職業操守守則》做必要的修正。如果史家們有其他意見要補充,則可透過美國歷史學會的網站進行交流。想要了解更多的資訊,亦可以參考其他歷史學會的出版品,例如大眾史學會(National Council on Public History)、口述歷史學會(Oral History Association)等等。書的最後,要強調的是,史家們必須用最高的標準捍衛自己的專業責任,並且提倡學術的正義與公平。

 

後記

我的洋文程度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所以請各位有空還是去讀原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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