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所在

        作者提到雖然自己提出不少以民眾叛亂為題的討論,但除去論及抗租對土地所有關係的影響外,就僅止於指出因民衆叛亂的地域社會之個別秩序的變動,以致於未能系統釐清它的歴史作用。因此認為理解地域社會秩序整體如何產生、如何被維持,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秩序主要是把國家視為領導者的權力,為了實現作為共同利益的公共性之手段。即國家是維持秩序的主體,這是秩序的形成,來自上層的途徑。那麼,作者提出疑問,問道:「難道沒有來自下層的秩序形成嗎?」作者從「尊─卑」、「長─幼」與「貴─賤」等社會關係的秩序所提出構想,提到進入清代後,來自下層的秩序的哲學性思索亦被發現,並舉戴震的《孟子字義疏證》為例,指出文中提示了一些有關來自下層秩序之可能的見解,略云:「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卑者、幼者、賤者以理争之,雖得,謂之逆。於是下之人不能以天下之同情,天下所同欲達於上,上以理責其下,而在下之罪,人人不勝指数。人死於法,猶有憐之者。死於理、其誰憐之。

而後,作者以蘇州府與松江府為例,針對抗租與地域秩序的關係加以申論,選擇蘇州府與松江府的原因為涵蓋的範圍比較適中,其次是作者對於該地有關田主的佃租收取與國家的税糧(田賦)徵收已累積若干的研究。

 

二、松江府萬暦年間的田主佃戸關係、崇禎年間的奴僕問題與奴變

明末松江府的田主佃戸關係,雖然蘊藏緊張性,但尚見修復的可能。例如陳繼儒(1588-1539)在於萬暦36(1608)的饑荒中「顧募執事五十餘人,自晨至未,日給粥百餘鍋」,扮演救濟的積極角色。並向政府提供解決饑荒的建議,提議實施田主對佃戶確實施行救濟措施,略云:「平時借作工本米,凶年借作性命米。工本米至冬月補償,性命米至豐月補償,各立券為準,不還者告官究追,此官府不賑之中而民間暗寓賑濟之法。……賑飢之事,官府既不能遍及郷村,又不能確定災傷之重輕與飢戸之真偽,惟田主與租戸痛癢相關,情形又實。」並提到多田富戸必然會對這項政策「轉展阻撓,倡言不便」,但陳繼儒此言可顯示他對田主佃戸關係的維持抱持希望。

崇禎元年至14(1628-1641)間,擔任松江府知府的方岳貢(?-1644),在《松江府志》的序言中,提到松江府的社經情況開始惡化,重賦的問題使人民生活之窘迫,且風俗日益敗壞,序中略云:「凌暴成習,莫以為非,寡勢而擁百畝貲,輒有造患投之者矣。慮患則身請為奴,主人朝炎夕冷,即朝趨而夕叛之,而轉以凌暴他氏者比比也。」對此方岳貢無能為力,把這種情勢歸咎在自己身上,在序的最後表示寫序的目的在「併以志我過」

方岳貢認為社會關係秩序的崩壞,與「主人─奴僕」關係的惡化有關,康熙《松江府志》中也有記載方岳貢制止奴僕造反事體,略云:「先是諸豪家蒼頭奴,横里中,率無頼,毆縛人,悉痛繩束之。」隨著明朝的滅亡,松江府很快便爆發大規模的奴變,姚廷遴(1628-1697)在《歷年紀》中記載略云:「七月,有川沙喬氏之世僕顧六,年將六十,赤貧無頼,創為亂首,假索契為名。惟上海靠人者甚多,一呼百應,統領千人。不論鄉村城市、士夫富室,凡有家人,立刻要還文契。或有平日待家人刻薄者,則必要殺要打,名曰報冤。稍有避而不還契者,千人圍擁,燒殺立至。……更有威逼其主,要請酒算工錢者,坐家主之上,呼號呼表者。稍不如愿,即打罵凌辱,成群逐隊,無法無天。

 

三、蘇州府吳縣知縣牛若麟的地域理解與明末、政治危機之際的抗租問題

        明末崇禎5年至15 (1632-1642)擔任蘇州府吳縣知縣牛若麟在《吳縣志》的圖解中加上了附言,敘述當時吳縣的政治社會情勢及統治的危機局勢。首先,在〈吳縣疆域圖説〉指出,吳縣的手工業都不振,税糧、徭役卻倍增,在〈太湖圖説〉中指出洞庭東山逃亡者聚集。其次,在〈西洞庭圖説〉指出,豐饒的洞庭西山地區,自嘉靖倭寇以來起了變化,不但糧徵收日漸嚴厲,還有蝗災與流賊集團出沒,因而被說成是貧窮地區。在〈東洞庭圖説〉指出,萬曆時期,蘇州才從倭寇災害稍稍恢復,又得面對政府大規模的急需,加上滿洲人與流賊的騷擾,使得當地的的商業遭到破壞。

        在明朝的最後幾年,蘇州府發生了四個重大的事件,第一是崇禎11(1638)8月,洞庭東山的盜賊謀劃起事,被巡撫都御史張國維鎮壓,後來餘黨又再次起事,仍然被制伏;第二是同年11月有奸惡借蝗災為謠,訛言倡衆抗租,許多愚民受到煽惑,分紛紛響應,千餘人聚集焚廬劫資,終被牛若麟鎮壓;第三是崇禎13(1640)6月,蘇州府城發生搶米暴動;第四是崇禎14(1641)正月,蘇州府城的市棍暴動。與本文相關的是前面二項,作者指出,面對洞庭東山的起事,同時由擁有軍隊的巡撫使用武力來鎮壓,而吳縣受到華北流賊集團之影響,抗租的行為致使地域社會的秩序動搖,也只能靠武力作為維持秩序的手段。

 

四、康熙28(1689)蘇州府吳縣的抗租與黄中堅的在〈徵租議〉的訴求

康熙28(1689)蘇州府吳縣因乾旱而發生大規模的抗租,乾旱的範圍不僅是吳縣,黄中堅在《蓄齋集‧徵租議》記下了當時的情況,略云:「爾時,蘇松常三郡佃戸,莫不猖狂自恣。」董含在《三岡識略》中對於松江府的抗租的情況:「奸佃藉口歳凶,粒米不償,甚至結黨抗拒,官府不之禁,田主束手無策,相顧浩嘆而已。

《蓄齋集‧徵租議》一文詳細記載了抗租的前因與經過,如提到民眾醵金演戲、詛盟歃結以凝聚力量,對於願意輸租者,則「群起而攻之,甚至沉其舟、散其米、毀其屋」,可看出組織性很高。但是黄中堅寫此文的目的批判地方官召集徵稅會議,略云:「伏惟執事知國課之不登,由於私租之未入,集眾公議征輸事宜,至於再三,甚盛意也。」將地方官立場的徵稅會議轉變為田主立場的徵稅會議才是他的中心主張,提到:「令以八分為率,而業戸自能次第酌減,其要惟嚴行曉諭,限令即完。有不如法者,許業戸開報,而委各巡檢司治之。察其尤者與遊民之教唆把持者,而重懲一二、以儆其余,則告訐不必紛争于公庭,而田租自起。督責不必施輿皀,而國課自充矣。」並在文末批判那些同情佃戶的儒者「動以田主為豪強之徒,而偏袒耕農者,亦非通達治體者也。

 

五、黄中堅的〈卹農〉欲把佃戸保護政策轉變成田主保護政策的主張

        黄中堅在《蓄齋集‧卹農》中欲使地方官的政策方向從佃戸保護轉向田主保護,站在田主的立場指出田主亦有負擔,包括自身的生活所需、幫助佃戶的工本、豐收時佃戶佃隱匿收穫,歉收時佃戶抗租等等,略云:「除公家正供襍費之外,上田不過余五六斗,而養生送死、婚姻祭祀、酬酢往來之事,出其中。租戸之牛本工本、有無緩急,出其中。遇有小災,則為捐為減。田主所不敢望于公家者,租戸無不可得之田主。若遇大歉,則相率欺隠,無限量。而其尤無良者,雖豐年亦逋欠,自若也。邇者吳中水旱頻仍,租戸歃結以抗田主,至煩大吏再三告戒,其效可覩矣。」接著對他認為不合理的地方提出批判,認為應該要先保護田主,田主安定自然會幫助佃戶,且要給予田主適當的糾正權限,略云:「卹農者,當先卹富民。蓋卹富民,正所以卹貧民也。若夫豪暴之徒,惟知乘勢罔利者,固宜明吾約束以抑之,豈與其脧割小民乎?苟不此之務,而徒務姑息租戸,勢必貧民日趨于惰偷,而富民至無以自保。」從這段引文的結論中可知黄中堅的目的就是要將往日的佃戸保護為基礎政策轉變成以田主保護為主要政策。此外,作者注意到黄中堅有提到提供佃戶工本,正如陳繼儒所述,田主也參與經營。

 

六、黄中堅在〈風俗〉中對康熙年間蘇州府、松江府社會問題的體認與建言

黄中堅在《蓄齋集‧風俗》中觀察蘇州府、松江府的問題在於財富集中在少數富室中,再者江南的稅賦相當重,人口集中,卻有許多不事生產者,地狹人稠,所以難以維持生活,略云:「夫今之所謂奢侈者,除一二富家巨室而外,特勉強塗飾,以應世故耳。……而今則江南之賦,幾當天下之半,蘇松二郡之賦,又幾當江南之半,物力既絀矣。且承平日久,生齒日繁,而四方之宦遊者、服賈者、事末作者,又争趨託處焉。」黄中堅的理論是在農地不多的江南吳地,讓遊民就農不但不切實際,甚至還會使風俗的崩潰,所以他提供了兩點建言,一方面令附籍未久者遷回鄉里;另一方面,是給予資本讓遊民移住雲南、貴州、四川、廣東等空地多的地方發展,略云:「然則令附籍未久者,各歸故郷,而盡驅其游手好閒者以為農,其可乎。……愚謂今天下雖號繁庶,然如滇黔川廣之間,仍多曠土,古之謀國者,有募民以實廣虛之策。今當舉核其游惰者,優其資給,而徙之遠方。其所徙者安挿之方,一如漢臣晁錯之説。彼既遠其鄉里,其故態無所復施設,而又有家可居、有業可守,于是明設賞罰,誘之趨事,則亦足以安其生矣。

 

七、黄中堅在〈限田論〉對於儒者視田主為豪強兼併之徒的批判

        前面已經略提到黄中堅批判那些同情佃戶的儒者,在《蓄齋集‧限田論》中他更用他的理論具體的指出儒者的錯誤,先歷數各代失敗的土地改革,例如他提到董仲舒的限田論未行實施,而北魏的均田制則無其後繼者(此黄中堅的見解,非實際情況),所以黄中堅認為「奪富民之田以予貧民」是不可行的,接著列舉土地改革將面臨的五種弊端,如因人多導致分得的土地過少而不足自給、吏胥上下其手等等。然而黄中堅鋪陳了以上的見解後,開始對儒家進行強烈的批判,認為這些學者坐享其利益,卻空談理想,略云:「又思當日之學士,如七十子之徒,亦皆坐食租衣税,未嘗耕也,亦未聞其仰食于官,度必有如今日之佃戸,為之代耕者矣。……而後之儒者,動以田主為豪強兼併之徒,而思所以抑之,豈將率天下而為老農耶?則諸君子又何藉而能著書立説耶?

 

八、顧炎武在〈蘇松二府田賦之重〉中對田主批判與對佃戸的掌控方法

        顧炎武於《日知錄‧蘇松二府田賦之重》中提到吳中之民,稅賦過重,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斗,甚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他追索歷史,將蘇州、松江二府田賦特別重的情形溯源至宋代,並指出元成宗時已有改革措施,明代應該效法,且提出了具體的減額方案,略言:「有王者作,咸則三壤,謂宜遣使案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塗蕩以升以合計者,附於冊後,而概謂之曰民田。」顧炎武在文中反覆提及田主以較高的私租收稅是不正當的,在文末則略言:「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併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贄所言則今之包租也。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則公然號為田主矣。」指出「田主」即為「豪民」、「兼併之徒」。


九、結語

        作者將顧炎武與黃中堅做對照,覺得《日知錄》中顧炎武對蘇、松二府的佃農有長遠的思考,而《蓄齋集》中論述田主與佃戶關係的數篇中,地方官站在田主的立場,不反思自我,不寬容佃戶。雖然黃中堅所批判的儒者是否是顧炎武,仍屬於推測階段。但有趣的是,顧炎武雖沒有帶出對田主收取高租的批判,以及私租縮減的建議,黃中堅卻也指出蘇、松二府的賦稅之重。可見在地域課題的認識裡,黄中堅與顧炎武之間擁有相互接觸的觀點。

        作者認為崇禎年間吳縣發生的抗租武裝叛亂,官方直接的暴力鎮壓是必要的。但康熙二十年代以後蘇、松、常三府常有抗租叛亂,卻看不到政府暴力鎮壓。根據蘇州府吳縣士人黄中堅對地方官的建言和事後的回想,知縣曾集合鄉紳舉行會議,作為面臨抗租的策略。會議的爭論包括:一、地域租額一律定額縮減,還是部分縮減後委由田主酌情處理?二、是處罰佃戸,還是嚴懲領導人?黃中堅認為前者的分歧在於田主的土地聚集的正當性?而後者的分歧是佃戸保護與田主保戶的優先權。無論如何,會議的爭論是圍繞在擁護田主的立場上,但作者指出顧炎武雖站在擁護佃戶的立場上,與黃中堅抱持互相對立的見解,但同時對於地方行政組織的政策卻擁有減賦等共通的部分。


後記

        本文為森正夫,〈明末清初的抗租與地域秩序─關於江南三角洲的蘇州府、松江府〉原分別在日本「明清史夏季合宿」,以及臺灣「全球化下明史研究之新視野」研討會中發表,整理後收入陳春生、陳東有主編,《楊國禎教授治史五十年紀念文集》(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2009),頁56-84。由於我對「地域社會」的概念不甚清楚,今天報告的時候表示,其實我看不太懂此文的脈絡,學姊叫我練過再來,先去看山田賢著,太城佑子譯,〈中國明清時代「地域社會論」研究的現狀與課題〉,《暨南史學》,第2號(南投,1999年6月),頁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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