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賦產生的緣由與辨正

        關於江南重賦的緣由,考察明清時人的說法,大致可歸納為六種:

       一、怒民附寇說,此說指太祖朱元璋憤慨吳人歸附張士誠,乃籍沒富豪,以私租簿起稅,見於《明史‧食貨志》,係明清時期最流行的說法,目前找到最早的記載是正德年間祝允明的《野記》,訴其源可見朱元璋下詔五府州免租時言:「朕所以全徵之者,盖徵其玩耳。」而惠帝朱允炆改制時亦言:「江浙賦獨重,而蘇、松田悉准私稅,用懲一時,豈可為定例?」可為佐證。

        二、籍沒富豪田產說,此說與第一說相同,都主張重賦的原因在於籍沒田產,但籍沒的原因是富豪兼併,故強調對象是富豪(亦有提及部分田產來自張士誠),如《明史‧周忱》:「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豪幷,坐罪沒入田產,皆謂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之,故蘇賦比他府獨重。」此說的流行,在於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引《松江府志》載:「國初,有因兵燹後遺下土田無主者,有籍沒張士誠者,有籍沒土豪虐民得罪者,此之謂官田。

        三、沿襲張士誠之舊說,此說指出重賦的問題並不是因明朝而起,早再張士誠據吳時就有,明朝指是在其基礎上承襲,如嘉靖時,南京禮部尚書霍韜言:「蘇州賦額之定於初,因賊虜張士誠之舊,固已過重矣。」至清朝時,李延昰更直指清朝的重賦溯源是因張士誠,寫道:「淮張據吳,悉抄沒故元仕宦田畝,依其私租舊額起稅,必數倍於官糧,本朝因之,故稅重也。

        四、俗尚奢靡說,此說指出蘇、松人因性奢,與朱元璋尚簡樸的訴求相牴觸,故課以重稅困之。最早可見於正德《姑蘇志》,此說後被改寫至《明史‧姚善傳》:「初,太祖以吳俗奢僭,欲重繩以法,黠者更持短長相攻訐。」此雖可能是朱元璋的看法,但亦有可能是後人揣摩其個性所發明的說法。嘉靖時,蘇州通判余永麟根據蘇、松舊冊,亦認為重稅的源流在於侈靡:「前開重賦之由,蓋太祖見蘇、松俗尚侈靡,故重稅以困之,亦一時之權宜也。後以東南財賦蘇、松為最,遂以此為常法。

        五、楊憲加賦說,此說認為重稅是因戶部尚書楊憲為了增加國庫收入,於是擅自加賦,此事與朱元璋無涉,如《明實錄‧太祖》載:「時浙西初平,憲以其民富實,欲厚斂以資國用,因增其賦,畝加為二畝,倍征其稅,民不堪其苦,皆怨之。上初不知……」而前引《明史‧食貨志》除提到怒民附寇說外,也認為楊憲加賦亦為原因,寫道:「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

        六、民田變官田說,此說將重賦原因歸咎於「官田」,並且直指這是因賈似道的「公田法」,如康熙《江南通志》的編者在引《續文獻通考》中有關怒民附寇說後,又說:「至今數百年而蘇、松與浙之嘉、湖,猶賦額獨重者,皆似道公田之貽禍也。」康熙時,陶元淳在《減賦條議》的序言簡述土地稅法的結果,亦持此說:「獨所敘加賦之由,謂明太祖怒吳民附寇而重征之,此猶未然……自官田之法行,而什皆在官矣。其禍則始於賈似道,而成於郭資,然民田猶什一也。自均田之令行,而民亦什四五矣。其端則發於周文襄(忱),而成於歐陽慕簡(鐸)

        以上六種是明清時人的見解,而今人對於江南重賦形成原因,除個別人認為根本不存在此問題外,大體上有三種看法:一是同意明清成說,仍主張怒民附寇,如孟森、李劍農、伍丹戈等人。二是經濟發展說,認為因為松嘉湖四府的紡織業發達,所以租額才特別重,重稅的原因在於經濟上可以支持,意即稅附加重是經濟的發展原的趨勢使然,依此再進而對怒民附寇解釋,認為所謂該說只是搜刮的藉口而已,持此說的有王仲犖、樊樹志、郭厚安等人。三是官田重賦說,認為舊說所謂遷怒之說不合理,因增稅是國家大事,不能太可能是一時一人的倉促決定,導致蘇松重賦的原因在於蘇松歷來官田多,官田之賦本來就苛重,而明朝又在前朝的基礎下擴大官田,所以重賦的問題才更加嚴重,如楊亞非、韋慶遠、唐文基等人即持此說。

        作者接著整理古今各種說法,認為怒民附寇說是靠不住的,朱元璋在賦稅徵收上或許帶有一些個人的感情色彩,但僅將重賦歸納於怒民依附張士誠,既不符合朱元璋統治江南的政策實際,也無法說明江南賦稅徵收的實際情況。而將重賦起因歸於江南性奢的說法則更帶有臆測成分。至於楊憲加賦說,今人已多駁正,作者認為雖不排除楊憲其有推波助瀾的可能,但加賦大事楊憲是不敢擅做主張的。清人所言的民田變官田,其實是顛倒本末,說公田之禍起於賈似道尚可,但說重賦成於周忱和歐陽鐸則是錯誤的,此二人是對重賦問題作改革,而非重賦形成之因。今學者所提出的經濟發展說,亦有待商榷,因與重賦區相近的地區,其經濟條件差不多,賦額卻差別懸殊,故江南經濟發展是重賦徵收的條件,而不是原因。因此作者認為只有官田重賦說比較合乎實際情況。

 

貳、官田的擴充過程

        第一階段是南宋末年,北宋初年江南賦額並不高,而後政府開始逐漸將私田納入官田,如建炎時,籍沒蔡京、王黼等莊田為官田。開禧三年(1207)籍沒韓氏及其他權幸之田。此外,未登記的土地皆沒入為官田,募民耕種。惟以上涉及範圍不廣,影響有限,直至景定四年(1263)賈似道採行公田法,官購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和鎮江六府州田地約350萬畝,按私租額起稅,係為重賦的開端。

        第二階段是元朝,元朝雖接收宋代貴族的遺留的江南大片官田,然後分賜給勳貴官僚,但這些田後來又紛紛還官,元朝又陸續沒入朱清、張碹、朱國珍、管明等田,並大肆掠奪民田為寺田,再由寺田籍為官田,官田數量應此不斷增加,賦稅也相之大增

        第三階段是明朝,早在張士誠據吳之時,已經囊括了全部宋元官田,而且數量有所擴大。朱元璋建國後,試圖建立一個小農社會的王朝,對於豪強兼併是不能容忍的,他將張士誠的田產悉數沒人為官產,並大規模地將江南地主的田產籍沒為官田,以私租簿起稅。官田數量因此飆升,加上畝稅又重,稅糧總數也就急劇上升,是江南重賦的高峰。

        由這三個步驟可知,朱元璋並沒有獨創新樣,只是沿襲元初和張士誠的舊法,接收政權勳貴的官田,並採用籍沒田產入官的方式,既打擊了富豪,又增加了國庫收入。所以重賦是朱元璋直接造成的,除了江南外,陳友諒曾統治的江西袁州府、瑞州府,以及擴廓帖木兒曾在的河南懷慶府,皆在本來已不輕的稅賦上,又有不同程度的加重。重賦還可由歷次減賦來說明,固然有些詔令是因前次執行不確實,所以再次下詔。扣除此種,還有許多涉及範圍廣的減賦詔令,從已知結果來回顧,減賦顯然不是因為當時的江南經濟水平下降,只能說明重賦問題是存在的。

 

參、重賦的影響

        江南經濟較為發達,提供賦稅的能力高於其他地區,但南宋以後逐漸加重的稅賦,成為江南人民沉重負擔,導致了一連串嚴重的後果,其消極(負面)性的影響有以下五項:

        一、直接加重了江南人民,特別是貧困下戶的負擔。由於朝廷為確保賦稅能夠如額徵收,規定出身於錢糧重地的江浙人不得任職戶部,且又委派朝中重臣為重賦區的地方長官。洪武時的蘇州知府陳寧和首任應天巡撫胡概,徵收賦稅都以嚴苛出名。至清朝時,更制定嚴格的考成法,使官員無所不用其極,只為徵收足額賦稅。如此反而為貪官汙吏開了方便之門,形成由上而下逐級索賄,官員予取予求的局面,俞森在《荒政叢書》曾確切描述人民的重擔:「古之積貯者,藏富於民,而今之積貯者,藏富於國;古之積貯者,道利於下,而今之積貯者,專利於上。」且豪紳地主總能千方百計逃避賦稅,因此賦稅最後都累積到貧困下戶上,《湖州府志‧賦役》記載:「輕則民田多歸富室,重則官田多系貧民。

    二、稅賦逋欠,影響正常收繳。儘管官方已經採取了各種措施確保能夠收到賦稅,但賦額還是超出人民所能繳納的範圍。周忱巡撫江南時發現當時蘇州府每年應交納稅糧總額是277萬石,可是實收只有一半,松江府與其他地區的情況亦差不多,拖欠的情況到清朝依舊嚴重,故有時諺云:「朝廷貪多,百姓貪拖。」雖有重賦,但常徵不如額,康熙《蘇州府志‧田賦》更載:「小民之膏血無存,則有司之智勇俱困,甚至挪墊以塞責一時,此盈而彼缺,舊補而新虧。在民之拖欠依然,在官之支收反混。」指出賦額不能逐年交清,舊欠與新徵混再一起的情況。

    三、人戶逃亡,田地荒蕪,影響生產。佃種重賦官田的農民不堪重負,往往賣掉房產脫離土地,甚至以逃亡的形式來逃避重賦,而任憑田地拋荒,洪熙元年(1425)廣西右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民情後報告說:「臣竊見蘇州等處人民多有逃亡者,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致。」巡撫周忱的調查太倉的黃冊,發現洪武二十四年(1391)黃冊原額為8986戶,到宣德七年(1432)造冊時剩1569戶,再經過核實厚只有738戶,於是說道:「夫以七百三十八戶,而當洪武年間八千九百八十六戶之稅糧,慾望其輸納足備而不逃去,其可得乎?忱恐數歲之後,見戶皆去而漸至於無征矣。」說明人戶逃亡已是相當嚴重且普遍的問題,而且會形成惡性循環,使留在土地上的人稅賦更重。

    四、重賦導致重租,加深了業佃矛盾。由於國家徵收的田地賦稅高,田主於是將田租提高,轉嫁給佃農的結果,就是激化了佃農與田主的矛盾,所以明清的「抗租」未曾間斷正德《江陰縣誌‧風俗》就記載佃農對地主「佃田而負其租」、萬曆《無錫縣誌‧風俗》亦載「佃田者不輸租。」到了清朝以後佃農有更激烈的趨勢,屬於資產方的知識分子往往帶偏見地形容他們是「錮習」、「刁風」,面對佃農的抵抗,業主只好與官府結合,以維持既有利益。

    五、重賦削弱江南地方實力,使社會經濟發展速度放慢。雖然江南是明清時期經濟最為發達的地區,但如果沒有重賦的壓榨,經濟發展可能會更為蓬勃。《明實錄‧太祖》就記載朱元璋承認重賦使江南人民困頓:「比年蘇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給,皆為重租所困。」嘉靖時霍韜更說:「蘇州賦稅甲天下,蘇州困敝亦倍於天下。」天啟年間給事中侯震暘亦言:「吳之蘇松常鎮,浙之杭嘉湖,賦額最重,皮骨已枯。」可見明人紛紛認為蘇松並不富康,且都將原因指向重賦。清朝康熙三次南巡,聽到民人訴坍田賠糧之苦,才知道江南外觀繁華,民實貧困,所謂富庶,只是奢靡之風,民間並無積蓄,工科給事中任辰旦就亦指出,繁榮僅在城市,至於鄉鎮村落,則百姓居住在草屋,受飢寒之苦,實與瘠薄之區無異。

        除前舉五項消極(負面)性的影響外,重賦在客觀上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正面)性的影響,主要有兩點:

        一、促使農民發揮潛力,更加利用地力,以產生最高的效益。如乾隆《吳縣誌‧風俗》就載當地農民為了交納賦稅,百般利用土地:「地無不耕之土,水無不網之波,山無不採之木石。」此外,還有各地紛紛圍湖造田,增加種植面積的具體例子,位於常州府武進與無錫二縣之間的芙蓉湖,原為千頃大澤,宋朝元佑開堰置閘,到正統時進一步塞湖為田,築土為堤。明代不少低窪之地都被改造為田,人民試圖以增加田地總面積來緩解重賦的壓力。

        二、迫使小農改變經營方式,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因為種植糧食收益有限,江南農民就只好改種植經濟作物,發展家庭副業手工業,從事商品性生產,以增加總收入。統治者也配合實際情況,改將部分田賦折徵銀兩或布匹,這又循環刺激了農民的商品生產,蘇、松二府成為植棉織布區,而嘉、湖二府成為種桑絲織區。

 

肆、重賦的補救

        明清時期的政府也注意到了重賦帶來的影響,所以也不斷謀求各種緩解或補偏措施,大致上可以分為五項: 一、減徵,即減低額定的賦稅量。二是免徵,或稱蠲免,在不改變額定賦稅量的前提下,臨時免徵一定量的額定或拖欠錢糧。三、折徵,即徵收銀鈔或在棉布產地徵收布匹以抵充稅糧。四、降低考成標準,即將原本依據交納稅糧的比例,考核地方官員的政績的考成法,就具體情形,稍為通融,有所寬鬆。五、中央注重對地方的投入,如採取了懲貪治吏、清查錢糧、打擊豪強、扶持小農、賑災恤飢、均田均役,此外還進行興修水利等確保重賦徵收的社會前提的輔助措施。

        以上各項措施都為徵賦帶來很好的效果,大規模、高數額的蠲免,減輕了在農民的負擔,使他們得以在艱難的情形下維持簡單再生產。而改變徵收的形式,也方便了許多納糧戶,國家沒有減少收入,納糧人的負擔卻無形中大大減輕了,可謂對雙方皆有利。另外,考成標準的降低,使得官員無須再為了個人利益,不擇手段的催促農民繳納田賦,而有人戶逃亡,田地荒蕪的情況。最後,政府投入地方的建設,雖是以徵賦目的,但也促使地方農業進步,以興修水利為例,大型水利工程,多由政府出資,或與地方共同籌措資金,政府並派要員主持、管理,使江南水道通暢,在防旱抗澇、保證農業收成,乃至重賦徵收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改寫自范金民,〈明清江南重賦問題〉,收入氏著,《國計民生:明清社會經濟研究》(福建: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後記:由於我單純是想要對重賦的形成與結果做摘要,所以大量的數據都被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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