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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的性質

作者首先引述學界對村莊性質的兩種看法,一種是認為衛生、防衛、教育等地方利益的事務多由村民自己做主,基本不受政府干預,故鄉村具有很高的自治力,甚至有民主。另一種觀點是認為這種民主只能勉強稱為「消極的民主」,因為前述的那些事務其實是由幾個重要的家族族長、貴族所控制,而這些領袖的權力是受到政府的潛在認可,故實際上村莊是一個小型的寡頭政體,作者也同意這樣的看法。

接著作者分析村莊的領袖,將其分為正式任命與非正式任命兩類,正式領袖包括社長、鄉長、莊長、鄉約等,可以看到保甲制度、鄉約宣講制度的殘留,其職責也大概相同,作為政府在基層的行政代理人,處理催徵稅賦、勞役等事。非正式領袖來自鄉村中的長者、學者,基本上就是以鄉紳為主體,負責調理各式各樣的村事,包括宗族間的衝突、整修河堤等,通常會索取金錢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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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開始,受到東歐的民主運動與政治發展所影響,中外的史學研究在探討中國社會變遷時,逐漸注意政府以外的社會組織與活動,美國學者尤其喜歡使用「公共空間」(public sphere)、「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兩個政治社會學的概念,這樣的做法固然可以有助於「由下而上」地分析明清以來社會變遷,但卻也受到部分學者的質疑,反對者認為將現代西方的概念套入到傳統中國社會,是否契合歷史的實際情況,且他們亦擔心,如此比附會忽略了中西社會上貌同實異之處,可能會誤導讀者。

「公民社會」從早期黑格爾(G. W. F. Hegel)、葛蘭西(Antonio Gramsci),至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其定義與討論隨著時代和社會脈絡的轉變,各有不同的理解。而最早將「公共空間」一詞在中國社會史研究的是蕭邦齊(R.Keith Schoppa),其欲藉此說明清末民初浙江的地方菁英參與公共事務,透過商會、志願團體等非官方組織奪取地方官吏的行政權力。蘭菁(Mary Backus Rankin)則觀察太平天國後浙江地區精英社團數增加,除發揮社會功能外,也直接參與地方事務,可見清末清初浙江的公共空間不斷擴大,整體而言各省也有這樣的趨勢,其認為可將公共空間擴大,理解為民族國家形成的過程。至於羅威廉(William Rowe)關於漢口的研究,發現漢口與近代的歐洲城市有著相似性,並指出貿易與經濟發展,使商幫、商人對於其所屬團體的認同,以及行會的自治意識高漲,成為後革命的潛在動力。總之,美國學界多有類似的觀點,把清中葉後出現的非官方社團與活動視為公民社會的濫觴,並以此剖析近代中國社會的發展。誠如杜贊奇(Prasenjit Duara)提出「權力文化網絡」,目的即在分析國家政權與民間社會的互動。

這些提倡以「公共空間」研究中國社會史的學者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羅威廉和蘭菁,前者將Public與傳統「公」的概念進行比較,後者亦意圖展示如何以西方社會科學理論研究中國歷史問題。然而這樣的類比,也引起了質疑,如孔飛力((Philip A. Kuhn)認為中國的士紳、商人都與國家的官僚組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受到政府的贊助與保護,而二十世紀初的體制變化也帶有強烈的國家中心色彩,幾乎扼殺了公民社會的發展空間,即使有商業化與都市化的契機,但仍缺少公民社會發展的政治或文化條件。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 Jr.)不認為清末民初有任何自發性團體足以挑戰統治者的權威。黃宗智同意公共領域的確在擴大,但也未能帶來與國家機器抗衡的民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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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9年在北京的蘇格蘭醫生John Bell收到同事從黑龍江寄來的鱘魚感到非常驚奇,因為當時歐洲都普遍使用鹽來保存漁獲。大約70年後,在廣東洋行的辦事Alexander Dalrymple看到中國漁夫載冰出海的保鮮法,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還告訴來自英國的洋商,讓他們得以改進保存魚鮮的方法。

江南地區地窖藏冰的技術在先秦時期就有記載,目前發現最早的冰鮮漁業記載則為南宋初年,至明朝普遍使用,即使光緒五年已經發明人造製冰技術,但冰鮮漁業仍幾乎以天然冰塊為主,直到1980年代初機器製冰大盛,水產供銷公司才停止收購天然冰。

由於宋代的政治中心南移,所以江浙的城市為因應朝廷所需,均設有雪窨,當氣溫轉熱,無冰可藏時,還會用「進冰船」將冰運至臨安,不過官方主要仍是以山上採冰窖藏的辦法。明初也曾在在南京天壇外挖冰窖以供夏秋祭祀之用。當永樂年間,國都北遷後,官方用冰量減少,所以有部分藏冰可以售予民眾,但南京需要統籌進貢冰鮮至北京,所以冰窖的冰也用於冷凍鰣魚、黃魚、鮮果等貢物。到北京的船有162艘,冰船有46艘,其中運送冰鮮鰣魚的佔14艘。漁戶夏天捕獲鰣魚後,船上先用鹽冰打底,就可以沿著運河運至北京,這樣的貢鮮制度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改為折銀,到乾隆元年(1736)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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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認為黃冊制度是洪武十四年設置,作者先援引《永樂大典》收錄的《吳興縣志》提到湖州地區在洪武二、三年就以元代的都保制為基礎,實行「小黃冊圖之法」。將之與洪武十四年以後的黃冊圖數原額相比,有著不小的差異,故作者推斷洪武十四年的黃冊制度並沒有沿襲小黃冊制度的原額,其里甲編制方式,特別是畸零戶和正圖的關係也不相同。作者補充說明道,小黃冊的里甲編制和洪武十四年的里甲編制是相似的,但洪武二、三年的里甲制度是根據最適合收稅役的形式施行,隨著明王朝建立的鞏固,所以洪武十四年才會頒布統一形式的制度

《永樂大典》中畸零戶的定義是:「每百家為一圖,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不盡畸零,九戶以下附正圖。」即編置戶數時的尾數,與賦役負擔能力無關。而《太祖實錄》洪武十四年載:「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畸零戶變成不能負擔徭役的人戶,然而在此帶管僅做為畸零戶的動詞,並不是戶名。至《大明會典》洪武二十四年攢造黃冊條記:「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并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此時出現了與畸零戶不同的帶管戶,即正管戶之外由里長帶管的人戶,性質類似《永樂大典》中的畸零戶,而《永樂大典》的畸零戶則專老殘、寡婦等不能負擔徭役的人戶。

作者分析洪武十四年沒有帶管戶的原因在於《實錄》呈現的是朱元璋觀念的直接表現,既然有丁糧就要負擔里甲正役,所以沒有考慮到一百一十戶外的餘戶,而《大明會典》是考慮到實際編制產生會產生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法的法令,所以比洪武十四年的《太祖實錄》更具體,因此明確定義了里長戶、甲首戶、帶管戶、畸零戶等四種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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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飲酒禮源於先秦,唐代賈公彥的《禮儀注疏》紀載內容包括鄉大夫賓賢能、黨正飲酒、鄉射飲酒、鄉大夫士飲國中賢者四種,而明人徐一夔考定鄉飲酒禮時,只取前三者,歷代的理解不同,實施也有些差異。

        雖然鄉飲酒禮在漢代以來都被視為社會教化的重要儀式,但並未全面實施,即使在宋代,國家的態度也不太積極,反而倒是有些士大夫熱衷恢復此古禮。送以後,鄉飲酒禮廢弛了一段間,只有少數官員與士大夫在地方實行,至明太祖建國才恢復此制。

        明代的鄉飲酒禮,過去學界研究的視角包括國家基層組織與社會控制、地方菁英或鄉紳等社會的各種勢力、鄉約與宗族團體的討論。八零年代後,日本學者森正夫提出地域社會的概念,從內部的社會關係網絡出發,探討社會秩序的存在型態,亦是研究鄉飲酒禮的另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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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道自西漢以後就被做為政治上統攝的工具,而對於孝行的旌表,其本源來自《偽尚書‧畢命篇》中:「旌別淑慝,表厥宅里,彰善癉惡,樹之風聲。」即表揚有孝行的人,做為一般人的楷模,此也成為國家政令的一個環節。

        然而對於強調「敬身」儒家孝道倫理來說,割股療親算不算孝行,該不該旌表呢?歷代各有不同的對應方式。隋唐時,皇帝也讚許此事,多給予旌表,還免除本家賦役,但也有為躲避賦役而偽孝的疑慮,韓愈就曾質疑割股療親的行為。五代始,或因躲避徭役的情況更多,官方也不鼓勵,遂有禁止的政策,要求地方郡縣不奏,亦有大臣上疏援引《孝經》:「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請禁旌表。

        到了宋代,北宋時期對於割股的孝行又回歸肯定,《宋史》、《宋會要輯稿》、各地地方志中常見此類的事情,可是兼有禁止的討論,且徽宗也曾對傷殘肢體的行為屢下敕令禁止。整體而言,朝廷所要禁止的是躲避徭役的投機行為,以及煉臂、斷指等迷信的宗教行為。至於割肝療親的狀況,經查發現多為不實,因此也被排除在旌表之外。可是南宋時期,可能與孝宗皇帝持肯定態度有關,割肝、割股又被褒揚而成為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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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緒論中先探討州縣政治體制的研究旨趣,明代有1200餘個州縣,增設改置的多達740餘個,改置的原因不外乎前朝遺留、自然地理變遷、適應當時的政治等三種,探討改置的原因可了解統治者對州縣統治的核心思想,也有助於了解州縣政治體制的變化。另一方面,探討州縣官吏的設置、官員的行政權力,尤其典制(法治)與實際(人治)上的落差,也可一窺州縣政治體制真實的運行狀況。由於難以研究全部州縣,本書的研究範圍集中在人口密度較大、經濟較發達、政治變故地區。而研究的對象則以人為核心,特別注重「施政行為」的表現,觀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至於史料則以地方志為主,正史、官修政書、文集、筆記為輔。接著作者回顧過州縣政問題研究脈絡,指出州縣研究濫觴於二、三零年代國民黨在地方推行新政,後來兩岸接受限於政治風氣,少有相關論著,既有的研究則以全國體制的概論,鮮有以州縣為主的研究。近年來的明代州縣研究則以吳智和的縣令、顏廣文的縣制研究,以及本書作者數篇關於州縣官吏的論文較為全面。

 

明代州縣行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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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首先指出朱元璋的鄉治思想體現在里甲制、耆老制。老人里甲有管理詞訟、戶婚、田土、爭佔等職責,又要勾攝公事、從事地方教化,故這樣的鄉治體制不但可以控制戶籍,又可維持社會安定。但明中葉以後,人口流洗,里甲名存實亡,所以出現火甲、保甲制等專職的鄉村防禦體制。

        保甲制度源於《周禮》,至於明代的保甲制度,據明中期的呂坤指出,其始於明初,略言:「保甲之法,每十家為甲,甲有長;十甲為保,保有正。」作者認為洪武年間「保伍制」,將漢中鄰境來歸者令為保伍,驗丁賑濟,以及永樂年間將村民編排置械的「編排制」,應該是保甲的雛形,尤其王陽明的十家排法也是源自於「編排制」。保甲制在正統年間被廣泛實施,縣級單位設有管理保甲的縣丞。

        保甲制和里甲制不同,里甲由政府統一規劃,而保甲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實施,所以體制各地不同,大致上分為牌、甲、保三層,每層採十進位。部分地方略有變化,如嘉靖時期的徐州採十家為保,五保為團的「團保法」。此外,還存在十人為甲,合村落為團的「團甲」。其人員設置也是因地而異,按制度只有保伍、甲長兩職,甲長採一年一更的輪充,一人統十家而挨查奸細,保伍統各甲而救護盜賊,亦非終身制。但各地多隨意添設保長、保正、保副等職位,有的則有團長,雖名目不同,但都有團結鄉兵的意義。保甲實行初期,紳衿之家不在編排保夫內,隨著治安不安定,也將紳衿之家納入,一體守備。且保甲不僅適用於城鄉居民,在部分軍戶中也有實施,明朝沿邊軍民同堡之處有軍民合編的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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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蘭蔭的〈明代之鄉約與民眾教育〉先指出明代鄉約緣起於宋代的藍田呂氏鄉約,其版本眾多,但內容出入不大,以隆慶《藍田縣志》中載的呂氏鄉約為例,提到德業相輔、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罰式、聚會、主事等規範。明代各地仿行鄉約,多由監察官或地方官之提倡,亦有邑民提倡者,除了講明太祖的〈教民榜文〉外,其他儀式皆仿藍田呂氏鄉約。

        舉行鄉約之法,其場地有特建專所、利用社學、利用寺廟、兼用公館或祠堂等數種。但明代方志多不載鄉約,故處所數量難以統計,從少數(十二州縣)的記載統計,平均一州縣有五十一個處所,其中在鄉的處所約有90%,在城者僅有10%

        明代仿呂氏鄉約而變通,所置職員較多,整理嘉靖《龍巖縣志》、天啟《江山縣志》、王守仁的《鄉約教諭》,可知有以下的職位:一、約長,年高有德者,眾所推服者擔任,負責收掌善惡簿;二、約正,明通禮義,公道服眾者擔任,董治一約之事;三、約副,亦為明通禮義者擔任,職責與約正相同;四、約使,通達名察者,在舉辦約會時主講彰善糾過的儀式;五、約講,由約正或社師兼充,職責為講說聖諭;六、約贊,由社師或社學生徒充任,職責為唱禮;七、約警,以保長充任,職責為宣揚聖諭;八、約巡,由各莊頭甲長通任,負責巡邏;九、知約由精健廉幹者擔任,在舉辦約會時擔任彰善糾過的儀式司儀;十、約幹,由平日無犯過者擔任,供辦一約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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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以《儒林外史》中的匡秀才與景蘭江對話為例,說明除了科舉之外,另有一種以寫作詩文文明的社會成就,因為具有社會價值,受到社會認可,所以文人成為另一種人生追求。而文人與舉子不同的是,他們閱讀廣博,不以四書五經為中心,視野較為開闊,甚至也被舉子視為異類,形成兩種分庭抗禮的士人群體。

接著作者從「生命史」的角度出發,探討士人在科舉體制下如何習詩,以及走上文人之路。七歲前後《千家詩》、《神童詩》等幼學教材,使學童熟習對仗與聲韻。但明清的科舉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加考「試帖詩」以前都與詩無關,使士人有頌詩經驗,又不敢沉溺其中,如馮班(1602-1671)在《鈍吟雜錄》提到家長刻意禁止學子讀詩書,認為會妨害舉業,使對愛好詩歌的士人陷入為難的人生處境,彭孫貽描述(1615-1673)自己的習詩經驗,只能偷偷從事,一旦被發現就會被訓斥一番。《姑蘇志》中記載一個名叫奚昌的詩人,因為五十歲才中甲科,被妻子認為因詩誤舉,在奚昌過世後燒掉其所有的作品。王世貞〈陸秀才傳〉的主角也是少年時重詩輕舉,導致舉業失利,後來迫於現實壓力,改弦易張,卻因科考壓力過大而勞悴病卒,文藝與舉業的兩難狀況可說是明代科考文化下普遍的現象。

另有一種舉業無成後,寄託於詩藝,此也成為士人的另一個人生出口。包節所撰的〈馬見田紀行稿序〉中,馬見田本來不屑詩藝,但在科舉失利後,萌發詩情,宣洩不得志的抑鬱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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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研究明清社會經濟性質,江南市鎮的分工和商品生產的發展是一個需要注意的課題。接著指出江南市鎮的發展在宋元時期就已出現,當時稱為村市、草市、墟等,屬於小範圍市產,商品多為農品、農業副產品,且帶有族權、神權色彩。到了明代宣德、正統時期,全國市鎮普遍興起,性質也從臨時轉為定期,甚至大規模工商市鎮,地方志都有記錄市鎮人口大量增加的情況,這些市鎮擺脫神權、族權的羈絆,完全是以商業、手工業、商品生產、貨幣流通為導向,形成全國內性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市鎮依據當地的專業,包括紡織業、棉布業、榨油業等等。作者以盛澤、黃溪為例,兩地的紡織業已逐漸從農業副業生產中獨立出來,出現了雇工經營,其他諸如榨油業、棉布業亦同。市鎮中有一群脫離農業生產的工商業人口,以領取貨幣工資餬口。

最後作者分析江南的市鎮何以沒有像歐洲封建時期獲得城市自治、確立商人法、市民免稅等特權,而停留在地主經濟的附庸,原因如下:

第一、明清江南的市鎮和當時的生產發展分不開,中國的傳統經濟仍以自給自足為大宗,所以市鎮既有工商業性質,又有農業性質。這樣的歷史條件限制下,江南市鎮的手工業生產仍有許多屬於農家副業,包括養蠶織絲、織布,農民為了繳納高額的佃租與賦役,不得不從事小規模副業活動,所以難以擴大規模,貿易利潤集中在牙行、布號,縱使有一些真正的手工工場,也只是紡織品加工的染坊、踹坊而已,像盛澤有雇工紡織的情況都是極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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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分析明朝開國後面臨的諸問題,包括防禦北方蒙古南侵、鎮壓洪武初年江南地方的舊勢力、有效地以土司制度控制西南少數民族、復興元明戰亂至靖難之役被波及的田土與人民。作者認為要處理這些難題,勢必需要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來擬訂政策,而中央政府作為皇權的象徵,建築必須宏偉壯麗,附近應該地利肥饒、人口眾多,彰顯其偉大形象。在具體作為上,採取遷徙戶口政策,強制移徙國內軍民,此政策既可分而治之,達消除反側之效,又可將人口從過剩區域轉移至待開發區域移墾,又有復興農村之效。且將富豪聚集京師,不但可就近監視,甚可繁榮京師。

在規劃遷徙人口之前,必須掌握人口數量與分布。明太祖在佔領南京後就開始「籍戶口」,建立戶帖制,派軍隊到各地點查戶口,至洪武十四年正式建立黃冊制度,每十年普查全國人口,並規定人民不得擅自遷徙,離家百里須申請路引作為通行證,違者以逃軍或私渡關津處罰。

遷徙的對象包括:一、元末群雄降兵與降民;二、富豪大地主;三、蒙古與女真等塞外其他部族;四、流民與貧民;五、罪犯;六、軍隊及其家眷。前三類是因為對政權有潛在的威脅反側勢力,因此遷離故土,或移實京師,或移墾荒地。後三類意在調整人口分佈,將密集區的人口移動到荒閒之地,繁榮邊區經濟,兼有控制少數民族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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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月的〈科場競爭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一文[1],首先簡述歷代科舉的區域配額制,指出宋代的「解額」制度只限於州縣考試(解試),京師舉行的考試(省試)並未實施。而元代的進士錄取配額是依四個階級分配,南人階級大約在福建、江浙、江西、湖廣、河南一帶。明初,學校、薦舉、科舉三途並用,洪武至永樂年間的鄉試、會試都不拘額數,宣德初年的會試才實施「南北卷」制度,鄉試亦恢復解額辦法,各省鄉舉各有定額。與前朝不同的是,明朝通過鄉試的舉人,會試下第不必重解,仍可以謁選授職。

 

南北卷與會試區域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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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符在《萬曆野獲編》提到明中後期御馬監與兵部督撫共執兵柄,大概是時人的普遍看法,其實御馬監還有提督西廠、管理草場、皇莊、皇店,與戶部分理財政的功能,可謂明廷的「內管家」。

御馬監源自吳元年的御馬司,至洪武時七年改為御馬監,與各監的品秩為正七品(獨內官監為正六品)。洪武二十八年,內廷機構擴充為十一監,品秩均為正四品。宦官衙門數量與品秩的提高,暴露了明太祖試圖通過內廷以制衡外廷,而取消內官監的獨尊地位,則是欲各監彼此頡頑,互相制衡。

御馬監執掌御馬,有養馬、馴馬人員,因此在永樂時已產生一支由御馬監統領的禁兵,稱為養馬勇士,禁兵的來源是各衛所的精壯男子,以及從蒙古地區逃回的青壯男子,禁兵不受親軍指揮使司管轄的十二衛(後增至二十二衛)管轄,地位高於二十二衛。宣德六年(1431)時,禁兵人數已達三千餘人,取名「羽林三千戶所」,兩年後組編成騰驤左、右衛,與武驤左、右衛,統稱「四衛」或「四衛軍」,如按當時編制,一衛應有五千六人,故四衛軍人數應在二萬以上。此後編制屢有變化,但都屬御馬監統領。這批禁兵在正統十四年(1449)的土木之變時曾在彰義門主動出擊瓦剌,後來在天順五年(1461)平定曹吉祥叛亂的也是四衛勇士,可見其戰鬥力極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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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內官機構有兩次重大調整,一為洪武十七年,在典禮祀察司的基礎上設置了司禮監,掌宮廷禮儀與糾舉內官,但內官差遣屬內官監。二為洪武二十八年,各監的首官品秩原為七品(內使監六品)調整為一律正四品,內官監的地位降為與各監相同,其職責也改為成造婚禮、粧奩等事,司禮監則保留宮廷禮儀的職掌。

作者指出,一般記載多將宦官涉政歸於永樂朝,其實早在洪武都已有之,如洪武朝已有五次重大的內官出史,鄭曉的文集中即記載奉使宦官「恃寵放縱,有司畏之」,在明初統一戰爭中,太祖也曾派宦官到軍前傳達重要命令。洪武十五年設置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等事,可見宦官也從事偵查活動,《太祖實錄》甚載遣中官、國子監、刑部委官前往全國徵商稅。可見在洪武時期,太祖已派遣宦官廣泛地參與政治活動,可將此行為放在廢中書省、「胡藍之獄」的歷史脈絡中看待,理解太祖運用宦官鞏固以其集權統治。

司禮監成為宦官機構的第一署,經過數個階段的演變,先是洪武十七年,增設司禮監,其職掌與典禮紀察司一脈相承。至洪武二十八年,司禮監除掌管宮廷禮儀,糾察內官外,還增加了掌管御前勘合、內使人等出門馬牌、賞賜筆墨書畫、催督光祿司供應筵宴等事。洪武朝的司禮監權力雖大,仍屬一般衙門,至成祖朱棣以藩王起兵奪位,為鎮壓建文舊臣,任用了一批起兵有功的泰建擔任要職,讓宦官權力大為增長,永樂、洪熙間,宦官掌東廠,監京營,守備南京,出鎮各地成為定制,且仁宗、宣宗即位皆有心腹宦官參與活動,可見宦官在皇位交替時已處於重要的地位,不過這些太監也多不是司禮監太監。司禮監太監地位的提升應在宣德年間,宣德元年正式設立內書堂,對小宦官進行培養與訓練,形成一套經內書堂、侍東宮、入司禮監的制度。宦官和皇儲長期相處,關係日漸密切,且宣德以後,多由司禮監秉筆太監代為批紅,遂使司禮監宦官有擅寵專權的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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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過去學界所忽略的北京圖書館藏明抄本《皇明祖訓錄》考察明初的宦官制度,《皇明祖訓錄‧內門》記載內官體系包括三署(天地壇祠祭署、神壇署、皇陵署)、六監(尚寶監、內使監、尚衣監、尚佩監、尚履監)、四司(御馬司、兵仗司、典禮紀察司、繩頑司)、十一局(御藥局、尚酒局、尚麵局、尚醋局、尚染局、巾帽局、針工局、皮作局、顏料局、司牧局、司菜局)、九庫(內府寶鈔庫、承運庫、內府庫、廣積庫、甲字庫、乙字庫、丙字庫、丁字庫、戊字庫)與各門(門正、門副),此書於洪武十四年頒布,當為洪武十四年之制度(非洪武二十八年另頒的《皇明祖訓》)。

接著,作者將《明史‧職官志》與《明實錄》參照比較,以釐清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內府制度,發現《明史》在部分的品秩、人員額數有些錯誤,如吳元年的春宮門官正應為四品非五品、又如洪武二年定置內使漏了「尚履八人」四字,洪武九年置顏料、司菜、司牧、巾帽、針工、皮作六局事責完全遺漏未書,作者認為此係明初內府衙門未定型,故罷制不常,《實錄》本身已有疏略,後人更難以掌握之故。

《明史》與《明實錄》皆認為內正司改典禮司,典禮司再改典禮紀察司為一單線發展,作者則認為典禮司改典禮紀察司,實為祀事司與典禮司二機構之合併,其職權按《皇明祖訓錄》:「掌內府一應禮儀,欽紀御前一應文字。凡聖旨裁決機務,已未發放,須要紀錄親切,御前題奏,及糾劾內官內使非違不公等事,而造筆墨表背匠屬焉。」至洪武十七年設司禮監,《明實錄》載職責為:「掌宮廷禮儀。凡正旦、冬至等節,命婦朝賀等禮,則掌其班位儀注及糾察內官人員違犯禮法者。」可知司禮監是典禮紀察司之易名,惟其記錄聖旨的職則以改歸內官監。《明史》載洪武十七年有鑄一鐵牌,文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明實錄》未提及鐵牌之事,僅有記載:「敕內官毋干預外事,凡諸司毋與內官監文移往來。」故作者認為《明史》的材料大概為野史,實際上並非不准參與政務,只是禁止與外官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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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先指出明代的省級制度有過兩次重大變化:一、明初由行省而為三司(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二、明中葉由三司而為巡撫,且過程中曾有三堂(總兵、巡撫、鎮守中官)鼎立的狀況。

接著,作者開始探討鎮守中官的制度,鎮守中官的設置有永樂末期、洪熙元年等說法,作者認為記載上會有這樣的分歧,是因為初期有臨時性的「中官出鎮」,後來才有正式的「鎮守中官」,遂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從《仁宗實錄》載:「遣鎮守交址中官山壽齎敕論交址頭目黎利。」可知鎮守中官大概在此時期已為正式設置。

永樂時,中官出鎮,需要相關部、寺開具手本,內閣書敕,寫明事由才可成行。鎮守中官的額數在宣德、正統成為定制,開缺增補需要兵部奏請,或由司禮監傳奉聖旨到兵部,由兵部開具手本,送內閣票擬,寫明緣由與職責範圍,經司禮監批紅,六部掛號,方可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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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宦官的知識化有兩條途徑:一為儒士自宮或被強行閹割入宮;二為宮中的內書堂對內使的教育。明初比較多儒士自宮入宮,有落第文人入宮謀生,也有受皇帝喜愛而被閹割入宮的例子,甚有考績不佳的教官被強閹入宮教導女官。不過,當內使教育成形後,就較少有強行閹割之事,可見兩條途徑有漸進的關係。

祖制規定宦官不許讀書識字,但內使教育又是洪武潮開始,明太祖一方面禁止宦官干政,一方面又不斷派遣宦官出使、觀軍,所以不得不對內使進行「書算」教育,只限於基本識字。宣德年間,內閣開始擬票,內監也開始代皇帝批紅,內書堂就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成立,宦官的素質也在此時提升。

內書堂的內使來源大致上有四種:一、戰爭擄掠來的少數民族幼童;二、外國進貢的被閹幼童;三、籍沒幼童;四、北直隸地區民家自願閹割送宮的幼童。內書堂的教育約三年左右,由翰林院負責,以編修、檢討、修撰、侍講、侍讀為教習,一般每輪四人,師資甚較國子監還優秀。內書教育起初為啟蒙讀物,進階為四書等「舉業」,與一般官學私塾相同,但內書堂還教導三門重要的課程,分別為:一、《內令》,即開朝以來皇帝對宦官的戒諭;二、《忠鑑錄》與《貂璫史鑑》,收錄歷代忠良宦官的楷模事跡;三、判仿,即訓練奏章判答與票擬批紅。內書堂教育結束後,內使一般多撥發到個內府衙門充當「寫字」,此後可往上升遷為「掌司」、「典簿」、「僉書」,如果受到照管太監賞賜,甚可能被選為東宮伴讀,擠身顯要。內書堂教育可說是宦官的「讀書正途」,比起自宮儒士、宮中自學的宦官而言,生活順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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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監」之名起於隋代,作為監首長的稱謂,元代則作為監中的二級官員,大多不是刑餘之人。明代以後的「太監」才與宦官產生固定關係,洪武十七年(1384)定內官諸監品職,各內官監首長稱「監令」,至洪武二十八年(1395)的定制中有十一監的首長稱「太監」,不過此前《太祖實錄》中已有遣「司禮太監」往陝西事,可見明代「太監」的職稱大約始於洪武十七年至二十八年間。

        洪武朝後,「太監」已非監的首領官,如永樂朝設東廠,由「提督太監」管廠事,另設「鎮守太監」出鎮遼東、山西等邊處。正統朝後,宦官人數增長,太監日益濫設,此曾引起朝臣擔憂,如成化朝直隸巡按御史姜洪、弘治朝吏部尚書王恕、萬曆朝禮部尚書沈鯉皆曾上疏提及宦官冒濫之事。

        除正式太監外,尚有兩種宦官被稱作太監:一、東廠出差的宦官為了示威重,所以特稱太監,關防為「欽差總督東廠官校辦事太監關防」;二、天啟六年(1626)以後的出鎮宦官稱鎮守太監,一說是天啟皇帝無意在閣票誤增太監二字,遂為定制,另一說是大學士顧秉謙為了獻媚而票注太監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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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原本為主掌膳饈之官,因主持祭享,倍受尊崇,進而得贊國政;「相」為賓贊之官,傳導威儀之事,春秋時代後被國君引用,以抵抗貴族擅權,最後成為主持實際政務之官,故戰國時有「丞相」、「相國」之名,至漢代已成君主的最高幕僚。

宰相制度歷經三個基本發展階段,即秦漢的三公制、隋唐的三省制、明清的內閣制。秦至西漢,丞相地位最尊,掌全國政事,而太尉主掌軍事、御史大夫為副丞相兼管監察,是為三公。漢成帝以丞相、大司馬、大司空為三公,並為宰相,獨相制遂改為多相制,隋唐亦採多人並相的三省制,元代以中書省為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宰相制度又重歸一元化。明太祖廢相為宰相制度一大變革,至永樂初年開始成立內閣,此後內閣權責漸重,大學士權位如同宰相。清延明制,仍設大學士,後別設軍機處,軍機大臣權位日重,甚凌駕內閣大學士,故清朝宰相實有內閣、軍機處兩部分。

三公制度在漢武帝時發生變化,原本丞相掌全國政事,直接向皇帝負責,漢武帝晚年把決事地點從外廷移至內廷,侍從皇帝左右的尚書、侍中、給事中等,因出入禁中方便,形成「內朝」,丞相漸變為聽命內朝的執行官,失去參與決策的權力。而至東漢初年,大權集中在內朝尚書,尚書已成為獨立機關,有審駁詔命、參議朝政等權力,人員多由宦官充任。漢和帝以後,中常侍受到皇帝寵信,成為新的內朝,尚書又變為行政機關,是東漢宰相制度又一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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